捡手机不犯罪,盗用微信钱包“不行”

东湖区司法局 发布于2019-03-22

捡手机不犯罪,盗用微信钱包“不行”

 

案例背景:

2018219日,花果山派出所接到李先生报警称,2018 218日上午其在海州区新孔南路丢失一部华为P9手机,至219日中午发现丢失手机微信里零钱被人盗用5659.98元。民警迅速开展侦查,经工作,确定霍某有重大作案嫌疑。201862019时许,民警掌握了霍某活动情况,在某烧烤店内将霍某传唤到案。经讯问,霍某对利用其岳母捡拾的手机,登陆手机微信用钱包内的零钱消费购买了黄金挂坠、黄金首饰及其他消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
法律解读:

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张春雷检察官说到:“捡到手机并不构成犯罪,当然捡到的东西也不应该占为己有。现在的手机很便利,手机可以收款,也可以付款消费,可以确认自己的身份信息等,就是一个综合的钱包。本案中,霍某明知其岳母捡拾到的手机中微信零钱系他人财物,仍多次前往商场、餐厅等场所用他人的微信零钱消费,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获得他人财物,是盗窃行为,构成

盗窃罪,这就触犯了法律。

(稿件来源:江苏检察网)